紧追权---------------------------- 看看再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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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usub ®

02/19/2009, 21: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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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追权

  在国际法中,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当局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行使紧追权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A.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

  B.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

  C.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1、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2、解释

  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

  (1)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

  (2)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

  (3)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4)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5)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非军用船舶进行追逐以期拿捕的权利。1958年《公海公约》首次确认了紧追权及其相关规则,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申了该规则并进一步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也进一步重申和规定了紧追权。

  紧追权是国际法为保护沿海国的海洋权益而赋予沿海国的一项重要的海洋执法权,该项权利与国际法上的公海自由的原则和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实际上是对立的。在公海上,沿海国仅以属地管辖或属人管辖是不能有效地行使其国家管辖权的,为了保障沿海国对逃往公海的违法外国船舶有效地执行其法律、规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紧追权,它实际上是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内已经开始的管辖权在公海的继续或延伸。因此,紧追权是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的例外,是沿海国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用,实质上属于保护性管辖的范畴〔1〕。被追逐船舶不得依据公海自由原则与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来对抗紧追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紧追权是对违法船舶本身行使管辖权,这与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人、事、物行使刑事、行政和民事管辖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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