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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 我也是昨天才知道国际法中的追击权:各国执法部门有权从领海追入公海继续执法 -- 安拉赫阿赫巴 | 回复 | 线索的首篇 | 信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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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olf3 ® 02/19/2009, 21:18:46 作者简介 电邮作者 修改 |
按照《国际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海战法》等国际法律明确规定,在各国12海里领海之内,边防海军、海上警察等执法机构有权采取行动来维护安全。如果超出12海里领海,且可疑船舶又涉案较重,有权实施紧追权,即对可疑船舶再行紧追12海里至毗连区,12海里毗连区连同12海里领海加起来总共 24海里。如果超出24海里以外,即超过毗连区最大范围之后,就海上航行而言已经属于公海范畴,根据公海航行自由的原则,任何国家执法舰船,包括舰艇、警用船舶和飞机都不能再对可疑船舶进行追击、拿捕或威胁,更不能贸然使用武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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